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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人必看!《海洋法》、IMO、船旗國、船級社及港口國對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作用

發佈時間:2023-12-27 08:57:38 閱讀量:557

 

Nick Souza Photography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與國際海事組織(IMO)的關係和簡介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又稱《海洋法公約》或《海洋法條約》,是1973年至1982年舉行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UNCLOS III)產生的國際協定,於19941116日生效。《海洋法公約》被廣泛視為一項“結構性”法律文書,它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界定了各國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權利和責任,為企業、環境和海洋自然資源管理制定了準則。該公約涵蓋了設定海洋界限、航行、群島地位和過境制度、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管轄權、深海海底採礦、開發制度、海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爭端的解決。

 

2.     《海洋法公約》規定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幟的條件。船舶具有其有權懸掛的旗幟所屬國家的國籍,即船旗國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發放船舶登記證書,且船旗國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繫。


3.     《海洋法公約》還規定了保護海洋環境和保護公海科學研究自由的一般義務,保護及維持海洋環境和為所有國際海事組織環境法規提供法律“框架”。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故意或意外地將外來或新物種對海洋環境帶來的危害。


4.      國際海事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簡稱IMO,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該組織的作用是創建一個監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運業框架,普遍採用實施。涵蓋包括船舶設計、施工、設備、人員配備、操作和處理等方面,確保這些方面的安全、環保、節能、安全。


5.      該組織的內部結構主要有海上安全委員會(MSC)和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其宗旨為促進各國間的航運技術合作,鼓勵各國在促進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對海洋污染方面採取統一的標準,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6.      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負責管理航運的專門機構,但對船舶沒有直接的管轄權,而是通過制定各類國際公約,通過船旗國對各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實施監管,如《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公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73/78),《船舶回收準則》(IMO Guidelines on Ship Recycling),《載重線公約》(Load Lines Convention 1966),《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等公約,國際海事組織通過解決海上活動的具體方面,為《海洋法公約》的實施做出了貢獻。


7.     《海洋法公約》概述了締約國在不同海域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必須在國際海事組織主持下通過履約文書行使和履行。《海洋法公約》和國際海事組織是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實體。《海洋法公約》由聯合國制定,為世界海洋的利用制定了法律框架,國際海事組織是一個卓越的國際組織,有能力為國際航運的安全、安保和環境績效制定國際規則和標準,以確保國際航運的安全、安保和環境績效。

 

二、船旗國,船級社及港口國是如何分工監管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的

 

1.      根據《海洋法公約》(UNCLOS)94條的規定,船旗國應對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履行下列義務:


1)船旗國對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對該國國籍的船舶、船舶上的一切人和物及其船舶上發生的事件所實行的管轄。

2)船旗國對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專屬的管轄權。

3)每個國家特別應:(1)保持一本船舶登記冊,載列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的名稱和詳細情況;(2)根據其國內法,就有關每艘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的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對該船及船長和船員行使管轄權。


2.      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審核機制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IMSAS)

1)目的:由於國際海事組織沒有執行管轄權,因此需要衡量國際海事組織標準的有效性,以及成員國如何執行這些標準;

2)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審核機制是監控船旗國(以及港口國和沿海國)履行海事組織公約義務的一種手段;

3)監控船旗國將職責委託給船級社(RO)的手段.

 

3.     船旗國對船舶的主要管轄權:

1)通過國家立法使國際公約生效後監督船舶實施

2)確保船舶符合公約所載的條例、程式和慣例;  

3)船旗國確保船舶遵守技術標準,按公約標準定期檢驗船舶

4)向符合公約規定的船舶簽發有關證書

5)船旗國安全檢查

6)事故後調查,發現可能的影響

7)締約各方有義務禁止違反公約的行為

8)被要求調查違規行為的報告

9)船舶違反法規證據充分的,依法提起訴訟

10)如指稱的違反事件發生在另一沿海國或港口國的管轄範圍內,船旗國應接受受影響締約國提供的證據,要求提供更好的證據,以便進行訴訟

11)船旗國必須對違規行為制定適當的制裁措施

12)匯總事故,船舶違規指控事件並報告國際海事組織及其他相關方


4.  由於船旗國檢查和審核人員受限於很難全球性覆蓋船舶到達的各個角落,因此委任和授權船級社(RO)進行。船級社以“促進海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為使命,充分發揮其專業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著獨特的作用。船級社通過對船舶的檢驗,使船舶達到船旗國和P&I的要求,以及船東和公眾期望的安全標準。船級社提供的傳統服務主要包括:入級服務和法定檢查。

1)入級服務:通過入級檢驗保證船舶的品質和航行安全,並能代替船旗國執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如果沒有入級證書,船舶將無法正常營運,因為入級是船舶登記和投保的前提;

  

2)法定檢驗:隨著最近40年來航運國際公約的不斷增多,船旗國對船舶狀況進行監督越來越必要的情況下產生的。船旗國以法令的形式明確規定哪些船級社可以代表其按照SOLAS 公約、LOADLINE公約及MARPOL公約及STCW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實施檢驗、發證。 

3)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審核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是指按照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SM規則)的要求對船舶和船公司的品質體系狀況進行審核,為船舶和船公司分別頒發SMCDOC證書。

4)船東應告知船級社足以導致船級失效或影響船級的事項。包括:

a.任何關於船旗、船舶所有權、船舶管理人或船名的改變;

b.船舶和海上設施任何的碰撞和擱淺;

c.可能導致船級失效或影響船級的任何其他損壞、缺陷、故障、航行事故;

d.可能導致船級失效或影響船級的任何期望用途或實際用途的改變。

 

5.  港口國檢查(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是指港口國當局對抵港的外國船舶實施的,以船員、船舶技術狀況和操作要求為檢查物件,以確保船舶和人命財產安全、防止海洋污染為宗旨的一種監督與控制,港口國監督更多地表現為一種保護本國水域航行安全的權力。

 

6. 港口國檢查與船級社和船旗國有著密切關係,港口國檢查實際上是檢查船舶符合船旗國和國際公約所規定的要求的程度。港口國監督除了是船旗國監督的一種補充管理措施,又反過來通過選船機制、目標係數、黑名單等監督船級社的核對總和船旗國的履約情況。在船旗國不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港口國監督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促進船舶安全。而且近年來港口國監督發展的歷史證明,港口國監督在打擊、消除低標準船舶方面的確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港口國監督只是對船旗國監督的積極補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在於船旗國,港口國監督不能夠取代船旗國監督、也不應該取代船旗國監督。港口國監督,一方面是監督船東嚴格遵守公約的規定,另一方面是監督船級社嚴格按照公約標準檢驗船舶。

  

三、小結

 

1.      從本質上講,《海洋法公約》提供了更廣泛的法律背景,國際海事組織在該框架內實施和實施具體規定,以促進全球安全、可靠和無害環境的航運做法。雙方的關係在於合作構建全面有效的全球海洋事務治理結構。同時,《海洋法公約》規定船旗國和港口國對船舶實施監督,國際海事組織雖不直接監管船舶,但出臺的各類法規由船旗國負責監督船舶實施,船旗國又授權船級社以專業的標準監管船舶和航運公司的管理規範,港口國檢查又是對船旗國和船級社及航運公司對船舶監管的有效覆核。

 

2.      由此可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與國際海事組織(IMO)為船旗國(Flag State,船級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及港口國(Port State)管理和監督船舶提供法律依據和準則,同時船旗國、船級社及港口國之間有著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和互助協作的密切關係,三者在保證船舶檢驗合格、履行公約方面缺一不可,共同努力提高海上安全與防止污染。

 


來源: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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