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施行!新《海洋環境保護法》有哪些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後的學習貫徹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近日印發《關於做好〈海洋環境保護法〉學習貫徹的通知》,要求各級海事管理機構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嚴格貫徹落實修訂的制度要求,抓好貫徹實施,協同推進交通運輸高品質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保護海洋環境中的作用。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學習新《海洋環境保護法》關於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和法律責任條款的變化吧!
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總體修訂情況
2023版《海洋環境保護法》章節分佈
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由原來的十章共97條,修改為九章共124條,增加了27個條款。其中,新《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第五章“工程建設專案污染防治”合併了舊法中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設專案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專案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兩章。
第七章“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在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構基礎上,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機構關於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管理實踐經驗,由舊法的11個條款增加至新法的14個條款,共增加3個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轉化《壓載水公約》《拆船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的有關要求
2、新增低碳減排、岸電、船舶能效和排放控制區等制度
3、完善船舶結構、防汙設備和器材以及證書與文書的規定、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時監測監控
4、強化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監管的內容
5、明確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理處置中各相關方責任
一、轉化《壓載水公約》《拆船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的有關要求
01壓載水和沉積物管理方面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七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廢棄物,壓載水和沉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壓載水和沉積物進行處理處置,嚴格防控引入外來有害生物。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和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違反處罰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四)通過私設暗管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違反本法有關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和管理規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汙許可證;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2船舶拆解方面
新增條款:
第八十六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制定中國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裝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錄。船舶修造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船上備有有害材料清單,在船舶建造、營運和維修過程中持續更新,並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給從事船舶拆解的單位。
第八十七條 從事船舶拆解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將船舶污染物減至最小量,對拆解產生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進行安全與環境無害化處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進入水體。
禁止採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違反處罰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有效運行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或者船舶的結構、配備的防汙設備和器材不符合國家防汙規定或者未經檢驗合格的;
(二)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和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不具備相應接收處理能力的;
(三)從事船舶拆解、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四)採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未在船上備有有害材料清單,未在船舶建造、營運和維修過程中持續更新有害材料清單,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將有害材料清單提供給從事船舶拆解單位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新增低碳減排、岸電、船舶能效和排放控制區等制度
01船舶低碳減排和岸電設施方面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三條 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清潔低碳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新增條款:
第八十八條
(一)國家宣導綠色低碳智慧航運,鼓勵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減少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船舶受電等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港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
(三)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規定給予支援。
違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五)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的;
(六)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岸電的。
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船舶岸電制度也將正式由區域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
02船舶能效方面
新增條款:
第八十八條
(二)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準。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是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
違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明確了對船舶採取措施提高能效水準未達到有關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3排放控制區方面
新增條款: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劃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控制要求。
違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明確了對進入控制區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控制要求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完善船舶結構、防汙設備和器材以及證書與文書的規定、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時監測監控
01船舶結構、防汙設備和器材方面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 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汙設備和器材。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八十條
(一)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汙設備和器材。
(二)船舶的結構、配備的防汙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有關規定,並經檢驗合格。
02證書文書方面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八十條
(三)船舶應當取得並持有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測、監控,如實記錄並保存。
03違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汙證書、防汙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監測、監控,如實記載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排放及操作記錄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罰款金額由二萬元以下提高至十萬元以下。
四、強化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監管的內容
01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散液過駁作業申報要求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七條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七十條 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八十三條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或者裝卸作業。
第八十九條 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海事管理機構等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並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違反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口或者裝卸作業的;
(二)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未遵守安全防汙操作規程的;
(三)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未編制作業方案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的。
02污染危害性貨物要求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八條 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誌、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汙操作規程。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八十四條 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托運人應當將貨物的正式名稱、污染危害性以及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知承運人。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誌、數量限制等,應當符合對所交付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應當遵守安全防汙操作規程。
違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二)托運人未將托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正式名稱、污染危害性以及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知承運人的;
(三)托運人交付承運人的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誌、數量限制不符合對所交付貨物的有關規定的;
(四)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將污染危害性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的;
(五)需要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未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明確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理處置中各相關方面責任
新舊條款對比:
2017《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九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於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並使該設施處於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畫,並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202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八十五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轉運、處理處置設施,建立相應的接收、轉運、處理處置多部門聯合監管制度。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其管理海域的漁港和漁業船舶停泊點及周邊區域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規範生產生活污水和漁業垃圾回收處置,推進污染防治設備建設和環境清理整治。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用於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使該設施處於良好狀態並有效運行。
裝卸油類等污染危險性貨物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應當編制污染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新增條款:
第五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制度,統籌規劃建設陸域接收、轉運、處理海洋垃圾的設施,明確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區域,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攔截、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體系並組織實施,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公眾參與上述活動。國務院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和保障。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管理進行了更新和完善,對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希望有關企業和廣大船員朋友們加強學法懂法守法,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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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福建海事,中國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