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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CIC檢查要點來了

發佈時間:2024-08-12 09:29:00 閱讀量:382


202481日,東京備忘錄官網(Tokyo-Mou)發佈了2024年港口國監督集中檢查會戰(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以下簡稱CIC)公告,宣佈東京備忘錄與巴黎備忘錄將在202491日至1130日期間共同開展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以下簡稱MLC)海員就業協議(SeafarersEmployment Agreements,以下簡稱SEA)、工資集中檢查會戰,旨在共同提高船東在海員就業協議、工資發放等方面的管理水準。

 

2014年,巴黎備忘錄曾就勞工公約開展CIC檢查。但在當時,由於中國尚未完成對勞工公約的批約,因此當時的東京備忘錄的CIC檢查改為了就STCW公約關於海員工作時間的CIC檢查。所以,本次CIC系東京備忘錄首次針對MLC公約開展的CIC檢查。為了便於讀者們的學習和使用,本文將對此次MLC海員就業協議、工資集中檢查會戰的詳細內容進行闡述。

 

  1. 本次CIC目的

 

本次CIC旨在提升船東完全履行義務,保障海員按照MLC 2006的規定被雇用,保證船上實際情況與海員就業協議的一致性,且不會存在故意違背公約要求的情況,如陰陽合同這一情況。最終目的是提升海員和在各船旗船舶上的就業條件,做到“三個確保”,即確保海員就業協議和就業條件符合MLC要求、確保在船上服務的海員及時獲得報酬、確保船東持有適當的財務擔保。

 

二、本次CIC特色

 

如前文所述,本次CIC是東京備忘錄首次針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ILO)的MLC公約條款開展的集中會戰,這是本次CIC的特色之一。CIC與常規港口國監督檢查合併開展,同一船舶不會重複接受CIC檢查。同時,相比往年的情況,本次CIC具備三個“所有”的特點,具體表現在:

 

 一是適用所有通常從事商業活動的海船;

 

 二是適用所有定義為海員的船上人員;

 

 三是所有本次的CIC檢查項目都是可滯留缺陷。

 

還值得一提的是:本次CIC中一個條款被引用至多個檢查項目。但需提醒的是,對於問題10MLC 2014修正案的兩個檢查項目,因我國還未就MLC 2014修正案批約,所以我國港口對外國籍船舶開展港口國監督檢查(Port State Control,以下簡稱PSC)時不適用,但根據MLC公約的不予優惠條款,懸掛五星紅旗的船舶在境外被接受港口國監督檢查時,將接受已批約的港口國的相關檢查,並確保滿足要求。

三、本次CIC檢查項目

Q1*:海員是否持有一份由海員和船東或船東的代表雙方簽署的海員就業協定?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1.1)

 

海員必須持有已簽署的SEA的原件或副本(或提供合同或類似安排的其他證據)。這些檔必須由海員在自願的基礎上與船東或其代表簽署,應在海員在船期間(未過期)內有效,且應與海員的職位相一致(例如海員從二副提升為大副)。在本項檢查中應注意到海員的定義問題在各船旗國之間不盡相同,即並非所有在船的人員都是船旗國認可的適用MLC的要求的海員定義(如郵輪上的酒店工作人員或船上進行維修的岸基維修技術人員在各船旗國之間的定義不盡相同)。所以,當遇到某類在船人員是否應被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海員存在疑問時,應與船旗國就此問題確認後再作出相關決定。

 

Q2*:海員是否能夠獲得有關他們在船上的就業條件的明確資訊?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1.1(d)Std.A2.1.3Std.A5.1.3.12)

 

包括船長在內的海員在船上可以容易地獲得關於其就業條件的明確資訊,這可能包括SEA中規定的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以下簡稱CBA)所涉及的資訊。船東應保證海員知道如何獲取有關其就業的資訊,應持有船東或船東代表與海員簽署的最新版本SEA正本或副本,如果CBA構成SEA的全部或部分,則應提供該協議的副本,應核查船上SEA,確認職務、合同條款、工資等應保持更新。船上還應持有一份當前有效的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

 

Q3*:海員就業協定標準格式及規則5.2下部分涉及港口國監督的任意適用集體談判協定,是否有英文版?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1.2)

 

對於海員持有的SEA,其中涉及到協議的終止及其終止條件、海員獲得遣返的權利等資訊在CBA中的情況,CBA的一份副本應保留在船上。如果海員就業協定和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定的語言不是英語,應用英語提供一份協定的標準格式(僅從事國內航行的船舶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國籍的海員持有SEA / CBA必須包含英文版本,如SEA/CBA非英文版本且不是船上海員所理解的語言,也是一種低於公約標準的情況。

 

Q4*:海員就業協議是否包括MLC2006中規定的所有必要要素?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1.4)

 

SEA(以及構成SEACBA的相關部分)至少包括海員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齡及出生地、船東的名稱和位址、訂立海員就業協議的地點及日期、海員將擔任的職務、海員的工資數額、帶薪年假的天數、協議的終止及其終止條件、協議的期限、將由船東提供給海員的健康津貼和社會保障保護津貼及海員獲得遣返的權利。且SEA的資訊應與海事勞工符合聲明(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以下簡稱DMLC)第一和第二部分,即DMLC PART IPART II保持一致,且不應包含任何違反海員權利的條款,針對不同國籍海員持有的不同標準形式的SEA/CBA,每一種都應符合要求。

 

Q5*:海員就業協議中所包含的細節是否符合MLC 2006的規定?

 

(公約依據:MLC 2006 Std.A2.4.2;MLC 2006 Std.A2.5.1;Appendix A5-II 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應確保SEA要求部分的細節如船東的名稱和地址、帶薪年假的天數、海員獲得遣返的權利與DMLC PART IPART II內容保持一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SEA/CBA中船東的名稱和地址必須是與MLC證書中資訊保持一致。針對帶薪休假的金額,海員所享有的帶薪權利的年假應按每月至少2.5個日曆日。同時,應確保海員獲得遣返的權利,並應明確列明在SEA或者CBA中。

 

Q6*:是否按不超過一個月的間隔向船上工作的海員支付其應得的報酬?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2.1)

 

按時發放工資是保護海員的基本權利所必需,應根據就業協定每月支付海員全額報酬。船上應保存類似工資記錄的檔,以證明船東按照SEACBA的要求支付間隔不超過一個月支付了海員工資。除此而外,本次CIC通過這一個檢查項目來嚴厲打擊船舶使用多套工資支付帳目,即所謂的陰陽帳目的不符合公約要求的做法。

 

Q7:海員是否獲得了每月支付的工資帳目?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2.2)

 

應給海員提供一個應得報酬和實付數額的月薪帳目,其中應包括工資、額外報酬,以及在其報酬採用的貨幣種類或兌換率不同于曾經達成一致的貨幣或兌換率時,所採用的兌換率,貨幣兌換率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採用主要市場匯率或者官方公佈的匯率,為保障海員權利,不得採用對海員不利的匯率。船上應能提供工資支付情況的相關檔,包括要求向海員提供每月工資帳戶(如工資單)備查。

 

Q8*:工資或工資支付是否符合適用的CBASEA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2.1;MLC 2006,Std.A2.2.2)

 

所有海員應根據其SEA定期和全額支付工作報酬。除了基本工資或工資支付外,CBA/SEA還應提及合同要求的任何額外綜合工資支付(如加班費、獎金、津貼、帶薪休假或額外報酬)。值得一提的是,船上記錄的工作/休息時間應與所支付的加班費的時間保持一致,基本工資/加班費的工資符合 DMLC第一部分或DMLC第二部分-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的要求。

 

Q9*:如果付給海員的款項包括扣款項目,是否符合MLC 2006的規定?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2.1;MLC 2006,Std.A2.2.4;MLC 2006,Std.A2.2.3;MLC 2006,Std.A2.2.6)

 

為海員提供一種將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轉給其家人或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這些匯款的扣除額應為國家法律和CBA明確規定,不得進行未經授權的扣減。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允許在報酬中做出扣減:

 

(1)國家法律或條例或適用的集體協議有明確規定且已通過主管當局認為最合適的方式向海員通知了此種扣減的條件;以及

 

(2)扣減總額不超過國家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或法院裁決可能已為此種扣減規定的限額;

 

(3)不應為獲得或保持就業而在海員的報酬中予以扣減,例如往返船舶的費用。

 

船上應能提供顯示從海員工資中扣除的相關檔,以及海員收到指定金額的確認、為上船工作而往返船舶的交通費用不從工資支付帳戶中扣除的證據、顯示向海員家屬或法定受益人匯款的服務費和匯率的有關文件。針對一些的籠統的扣款項目,將有可能導致進一步的追問,以確保海員避免遭受不當的扣款,比如飲用水的扣款會被視作不當的扣款,因為這是船東必須提供的生活保障項目。

 

Q10a*:在發生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時,船上是否有由財務擔保提供方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4.2.1.11)

 

Q10b*:在遣返時,船上是否有由財務擔保提供方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公約依據:MLC 2006,Std.A2.5.2.7)

 

因分屬的條款不同,第十個檢查項目被分成兩個,屬於MLC 2014修正案的。但由於我國尚未完成對MLC 2014的批約過程,因此我國在開展PSC檢查時,本項不適用,船舶不會因此而被開具缺陷,但國際航行的五星紅旗船舶須滿足公約的要求以滿足在國外迎檢的要求。

 

船舶在船上攜帶財務擔保提供方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分別覆蓋了海員在船死亡、傷病的長期殘疾賠償和船東遺棄船舶避免船員滯留在船的遣返的財務擔保。一份副本須張貼在船上海員能夠到達的顯著位置。如果不止一個財務擔保提供方提供了擔保,則每個提供方提供的證明須攜帶在船上。此外,是否包括了英語版本和有效期也將是檢查在被關注的專案。

 

四、結束語

 

針對MLC公約,規則是原則性要求,包括守則中的標準部分,都是強制性的要求,是本次CIC的檢查依據。但針對導則而言,則是守則的B部分,其給出了更具體實施指導,是非強制性的,一般屬於認可組織(RO)在MLC證書、DMLC的簽發時的考慮要素,但不適用於本次CIC檢查。

 

MLC公約是一項保護海員基本權利的公約,本次CIC,督促船東提升保障海員權利,各航運公司應確保公司SEA的簽署、工資發放符合MLC公約的要求。在202412月前生效的MLC 2022修正案中,進一步關注了遺棄海員的迅速遣返、為海員提供適當的社會連接,各國在其港口提供互聯網接入,向需要立即援助的海員提供醫療服務,船旗國、港口國、船東應協同,提升對海員權益的保障,共同維護海員的切身利益。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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