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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CIC检查要点来了

发布时间:2024-08-12 09:25:00 阅读量:589

202481日,东京备忘录官网(Tokyo-Mou)发布了2024年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会战(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以下简称CIC)公告,宣布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将在202491日至1130日期间共同开展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以下简称MLC)海员就业协议(SeafarersEmployment Agreements,以下简称SEA)、工资集中检查会战,旨在共同提高船东在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2014年,巴黎备忘录曾就劳工公约开展CIC检查。但在当时,由于中国尚未完成对劳工公约的批约,因此当时的东京备忘录的CIC检查改为了就STCW公约关于海员工作时间的CIC检查。所以,本次CIC系东京备忘录首次针对MLC公约开展的CIC检查。为了便于读者们的学习和使用,本文将对此次MLC海员就业协议、工资集中检查会战的详细内容进行阐述。

 

  1. 本次CIC目的

 

本次CIC旨在提升船东完全履行义务,保障海员按照MLC 2006的规定被雇用,保证船上实际情况与海员就业协议的一致性,且不会存在故意违背公约要求的情况,如阴阳合同这一情况。最终目的是提升海员和在各船旗船舶上的就业条件,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海员就业协议和就业条件符合MLC要求、确保在船上服务的海员及时获得报酬、确保船东持有适当的财务担保。

 

二、本次CIC特色

 

如前文所述,本次CIC是东京备忘录首次针对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的MLC公约条款开展的集中会战,这是本次CIC的特色之一。CIC与常规港口国监督检查合并开展,同一船舶不会重复接受CIC检查。同时,相比往年的情况,本次CIC具备三个“所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是适用所有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

 

 二是适用所有定义为海员的船上人员;

 

 三是所有本次的CIC检查项目都是可滞留缺陷。

 

还值得一提的是:本次CIC中一个条款被引用至多个检查项目。但需提醒的是,对于问题10MLC 2014修正案的两个检查项目,因我国还未就MLC 2014修正案批约,所以我国港口对外国籍船舶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Port State Control,以下简称PSC)时不适用,但根据MLC公约的不予优惠条款,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在境外被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将接受已批约的港口国的相关检查,并确保满足要求。

三、本次CIC检查项目

Q1*:海员是否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1.1)

 

海员必须持有已签署的SEA的原件或副本(或提供合同或类似安排的其他证据)。这些文件必须由海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与船东或其代表签署,应在海员在船期间(未过期)内有效,且应与海员的职位相一致(例如海员从二副提升为大副)。在本项检查中应注意到海员的定义问题在各船旗国之间不尽相同,即并非所有在船的人员都是船旗国认可的适用MLC的要求的海员定义(如邮轮上的酒店工作人员或船上进行维修的岸基维修技术人员在各船旗国之间的定义不尽相同)。所以,当遇到某类在船人员是否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员存在疑问时,应与船旗国就此问题确认后再作出相关决定。

 

Q2*:海员是否能够获得有关他们在船上的就业条件的明确信息?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1.1(d)Std.A2.1.3Std.A5.1.3.12)

 

包括船长在内的海员在船上可以容易地获得关于其就业条件的明确信息,这可能包括SEA中规定的集体谈判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以下简称CBA)所涉及的信息。船东应保证海员知道如何获取有关其就业的信息,应持有船东或船东代表与海员签署的最新版本SEA正本或副本,如果CBA构成SEA的全部或部分,则应提供该协议的副本,应核查船上SEA,确认职务、合同条款、工资等应保持更新。船上还应持有一份当前有效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Q3*:海员就业协议标准格式及规则5.2下部分涉及港口国监督的任意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是否有英文版?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1.2)

 

对于海员持有的SEA,其中涉及到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等信息在CBA中的情况,CBA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如果海员就业协议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语言不是英语,应用英语提供一份协议的标准格式(仅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籍的海员持有SEA / CBA必须包含英文版本,如SEA/CBA非英文版本且不是船上海员所理解的语言,也是一种低于公约标准的情况。

 

Q4*:海员就业协议是否包括MLC2006中规定的所有必要要素?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1.4)

 

SEA(以及构成SEACBA的相关部分)至少包括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船东的名称和地址、订立海员就业协议的地点及日期、海员将担任的职务、海员的工资数额、带薪年假的天数、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协议的期限、将由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及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且SEA的信息应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以下简称DMLC)第一和第二部分,即DMLC PART IPART II保持一致,且不应包含任何违反海员权利的条款,针对不同国籍海员持有的不同标准形式的SEA/CBA,每一种都应符合要求。

 

Q5*:海员就业协议中所包含的细节是否符合MLC 2006的规定?

 

(公约依据:MLC 2006 Std.A2.4.2;MLC 2006 Std.A2.5.1;Appendix A5-II 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应确保SEA要求部分的细节如船东的名称和地址、带薪年假的天数、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与DMLC PART IPART II内容保持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SEA/CBA中船东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是与MLC证书中信息保持一致。针对带薪休假的金额,海员所享有的带薪权利的年假应按每月至少2.5个日历日。同时,应确保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并应明确列明在SEA或者CBA中。

 

Q6*:是否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向船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2.1)

 

按时发放工资是保护海员的基本权利所必需,应根据就业协议每月支付海员全额报酬。船上应保存类似工资记录的文件,以证明船东按照SEACBA的要求支付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支付了海员工资。除此而外,本次CIC通过这一个检查项目来严厉打击船舶使用多套工资支付账目,即所谓的阴阳账目的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做法。

 

Q7:海员是否获得了每月支付的工资账目?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2.2)

 

应给海员提供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帐目,其中应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在其报酬采用的货币种类或兑换率不同于曾经达成一致的货币或兑换率时,所采用的兑换率,货币兑换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采用主要市场汇率或者官方公布的汇率,为保障海员权利,不得采用对海员不利的汇率。船上应能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要求向海员提供每月工资账户(如工资单)备查。

 

Q8*:工资或工资支付是否符合适用的CBASEA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2.1;MLC 2006,Std.A2.2.2)

 

所有海员应根据其SEA定期和全额支付工作报酬。除了基本工资或工资支付外,CBA/SEA还应提及合同要求的任何额外综合工资支付(如加班费、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额外报酬)。值得一提的是,船上记录的工作/休息时间应与所支付的加班费的时间保持一致,基本工资/加班费的工资符合 DMLC第一部分或DMLC第二部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要求。

 

Q9*:如果付给海员的款项包括扣款项目,是否符合MLC 2006的规定?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2.1;MLC 2006,Std.A2.2.4;MLC 2006,Std.A2.2.3;MLC 2006,Std.A2.2.6)

 

为海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或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这些汇款的扣除额应为国家法律和CBA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扣减。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在报酬中做出扣减:

 

(1)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适用的集体协议有明确规定且已通过主管当局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向海员通知了此种扣减的条件;以及

 

(2)扣减总额不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或法院裁决可能已为此种扣减规定的限额;

 

(3)不应为获得或保持就业而在海员的报酬中予以扣减,例如往返船舶的费用。

 

船上应能提供显示从海员工资中扣除的相关文件,以及海员收到指定金额的确认、为上船工作而往返船舶的交通费用不从工资支付账户中扣除的证据、显示向海员家属或法定受益人汇款的服务费和汇率的有关文件。针对一些的笼统的扣款项目,将有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追问,以确保海员避免遭受不当的扣款,比如饮用水的扣款会被视作不当的扣款,因为这是船东必须提供的生活保障项目。

 

Q10a*:在发生死亡和长期残疾赔偿时,船上是否有由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4.2.1.11)

 

Q10b*:在遣返时,船上是否有由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公约依据:MLC 2006,Std.A2.5.2.7)

 

因分属的条款不同,第十个检查项目被分成两个,属于MLC 2014修正案的。但由于我国尚未完成对MLC 2014的批约过程,因此我国在开展PSC检查时,本项不适用,船舶不会因此而被开具缺陷,但国际航行的五星红旗船舶须满足公约的要求以满足在国外迎检的要求。

 

船舶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分别覆盖了海员在船死亡、伤病的长期残疾赔偿和船东遗弃船舶避免船员滞留在船的遣返的财务担保。一份副本须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果不止一个财务担保提供方提供了担保,则每个提供方提供的证明须携带在船上。此外,是否包括了英语版本和有效期也将是检查在被关注的项目。

 

四、结束语

 

针对MLC公约,规则是原则性要求,包括守则中的标准部分,都是强制性的要求,是本次CIC的检查依据。但针对导则而言,则是守则的B部分,其给出了更具体实施指导,是非强制性的,一般属于认可组织(RO)在MLC证书、DMLC的签发时的考虑要素,但不适用于本次CIC检查。

 

MLC公约是一项保护海员基本权利的公约,本次CIC,督促船东提升保障海员权利,各航运公司应确保公司SEA的签署、工资发放符合MLC公约的要求。在202412月前生效的MLC 2022修正案中,进一步关注了遗弃海员的迅速遣返、为海员提供适当的社会连接,各国在其港口提供互联网接入,向需要立即援助的海员提供医疗服务,船旗国、港口国、船东应协同,提升对海员权益的保障,共同维护海员的切身利益。

 

 

来源: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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